我國建筑中應用比較廣泛的是多層砌體結構,由于各方面條件的限制,一大部分磚砌體房屋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當地震發(fā)生的時候,造成建筑物的破壞甚至倒塌現象。對現有建筑物進行抗震鑒定,并對不滿足鑒定要求的建筑采用適當的加固措施,是減輕地震災害的重要途徑。對建筑結構抗震鑒定的結果分為五個等級,合格、維修、加固、改變用途和更新。
抗震鑒定的基本步驟和內容:收集原始資料,進行建筑現狀的現場調查,進行綜合抗震能力的逐級篩選分析,以及對建筑整體抗震性能作出評定結論并提出處理意見。
關于建筑現狀的調查,主要有三個內容:其一,建筑的使用狀況與原設計或竣工時有無不同;其二,建筑存在的缺陷是否仍屬于“現狀良好〃的范圍,需從結構受力的角度檢查結構的使用與原設計有無明顯的變化;其三,檢測結構材料的實際強度等級。
在抗震鑒定中,將構件分成具有整體影響和僅有局部影響兩大類,予以區(qū)別對待。前者以組成主體結構的主要承重構件及其連接為主,不符合抗震要求時有可能引起連鎖反應,對結構綜合抗震能力的影響較大,采用“體系影響系數”來表示;后者指次要構件非承重構件附屬構件和非必需的承重構件,不符合抗震要求時只影響結構的局部,有時只需結合維修加固處理,采用“局部影響系數”來表示。
抗震鑒定采用兩級鑒定法,是篩選法的具體應用。對于后續(xù)使用年限30年的A類建筑,第一級鑒定的工作量較少,容易掌握又確保安全。其中的有些項目不合格時,可在第二級鑒定中進一步判斷,有些項目不合格則必須處理。第二級鑒定是在第一級鑒定的基礎上進行的,當結構的承載力較高時,可適當放寬某些構造要求;或者當抗震構造良好時,如砌體房屋有圈梁和構造柱形成約束,其承載力的要求可酌情降低。
對于后續(xù)使用年限40年的B類建筑,兩級鑒定的工作量相對較多,同樣要綜合考慮抗震構造和承載力的情況。
這種鑒定方法,將抗震構造要求和抗震承載力驗算要求更緊密地聯合在一起,具體體現了結構抗震能力是承載能力和變形能力兩個因素的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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